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坚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XXX弄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徐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润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中远海运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XXX号XXX幢XXX室。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坚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远海运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该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坚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中远海运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