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升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耀明。职位:行长。
被告:王红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与王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