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利,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1989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8〕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史利酒后驾驶黑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奕人小区附近出发,沿建华区双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华南路与二零三东街交叉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利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
被告人史利于2018年7月15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史利的身份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史利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史利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鉴定意见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史利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
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1553号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史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
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检测人史利的检测样本呈阴性反映,表明未注射/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四)其他证据
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史利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史利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mg/100ml,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史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史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