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物业服务中心9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吴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映,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闫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震、闫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现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