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大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文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告:王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系魏文珊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大华诉被告魏文珊、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豫1728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魏文珊、王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46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李大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魏文珊、王恒二人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大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魏文珊、王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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