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旺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日喀则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公民身份号码542324×××××××××××××。
原告:次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日喀则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公民身份号码542326×××××××××××××。
原告:阿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日喀则人,现住阿里地区×××,公民身份号码542324×××××××××××××。
原告:米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日喀则人,现住阿里地区×××,公民身份号码542326×××××××××××××。
原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开江县人,现住阿里地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3×××××××××××××。
原告:平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日喀则人,现住阿里地区×××,公民身份号码542326×××××××××××××。
委托诉讼代表人:平某,西藏日喀则拉孜县人。
被告:吴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513621×××××××××××××。
审理经过
原告旺某、次某、阿某、米某、刘某、平某诉被告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表人平某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代表人平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的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庭前,经过法院协调,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诉讼代表人平某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国家或者集体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旺某、次某、阿某、米某、刘某、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旺某、次某、阿某、米某、刘某、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