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明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梁文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明军与被执行人梁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文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明军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8088元(利息以38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2月14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梁文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明军支付借款本金38088元及逾期利息还款利息(利息已38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2月14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黄明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1元。在执行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8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