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A座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EKPJQ05。
法定代表人:许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公司员工。
被告:吴全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132439197007180017。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全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20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2、撤销被告担任河北盛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的股份;4、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河北盛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由原告出资设立,原告赠送被告1%的股份让其出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被告因涉嫌犯罪被拘留,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无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原告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被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全胜涉嫌犯罪被拘留,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家庄程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