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蔺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扬,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纲,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张万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杨正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杨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杨年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蔺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昆、张万菊、杨正发、杨润生、杨年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蔺店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昆、张万菊、杨正发、杨润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蔺店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杨昆、张万菊、杨正发、杨润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