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孙建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尹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237号澳博莱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592646189X。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某1与被申请人孙建萍、尹科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孙建萍驾驶的鲁G7××××号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无标的可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双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