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朱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邓腊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朱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邓腊里(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机动车,因无法查找到上述机动车,故本案仅作查封处理,查封期限是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当面约谈了申请人,询问其是否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有房产的线索,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申请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方式无异议。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300元,截至2021年6月21日已执行到位标的款9895.00元及执行费20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