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城XX号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27。
委托代理人钟积华,汉中市汉台区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
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687955371Y。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7元,减半收取4483.5元,由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崇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