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付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徐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西侧百湖花园小区**商服楼**。 负责人:李雪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地址:河,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v> 负责人:张晓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潘付伟与被告徐晓亮、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潘付伟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付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原告潘付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庆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