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宝国,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朱家岐,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3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家岐目前在看守所拘留,暂时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何宝国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7104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国华 审 判 员 王先杰 审 判 员 尚俊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 书 记 员 杜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