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五大街画家村2栋2F-205。

法定代表人:孟惊,总裁。

被告: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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