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五大街画家村2栋2F-205。
法定代表人:孟惊,总裁。
被告: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福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