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德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李成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德印与被执行人李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义名下银行存款19688.05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