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天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陈洪,女,成年,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麦天涛与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麦天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麦天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天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谟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