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4层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218499。

法定代表人:朱先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红,男,公司职员,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被申请人:殷宏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你好漂亮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0770821D。

法定代表人:夏曼。

被申请人:殷仿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夏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夏栩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长沙丽兹卡尔喜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40235L。

法定代表人:夏曼。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殷宏祝、湖南你好漂亮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殷仿军、夏曼、夏栩冰、长沙丽兹卡尔喜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殷宏祝、湖南你好漂亮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殷仿军、夏曼、夏栩冰、长沙丽兹卡尔喜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31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殷宏祝、湖南你好漂亮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殷仿军、夏曼、夏栩冰、长沙丽兹卡尔喜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18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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