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文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李新,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址不详。

被告:任海静,女,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文杰与被告李新、任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吕文杰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离开额尔古纳市,去向不明,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待能够送达时再重新起诉。原告吕文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文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吕文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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