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性,1984年06月27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明军,男性,1975年11月25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海峰与尚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尚明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堡县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存款;
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
冻结方式: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