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敬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辉宏珍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王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406068050725B。 责任人:王艳辉,该合作社股东。 被告:王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生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艳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艳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聂敬福与被告淮南市辉宏珍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王远明、王生泽、王艳辉、王艳娥、王远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聂敬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聂敬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丛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东 书 记 员 陶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