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界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望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曾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香花路88号。
主要负责人:黄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国,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界东与被告廖望远、曾旺明、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界东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界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界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刘界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