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玉散江·代里木,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与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62.50元。我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五次查询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婚姻登记、公司信息、财付通、阿里巴巴、公安部车辆、京东、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未申报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冻结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共计2个,其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本院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现已执行案件款15369.00元,未执行案件款为30093.5元。因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二、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享有债权30093.5元,当发现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可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