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贺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崔永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成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刘贺云、崔永祥与张成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89928.65元及利息。2021年04月29日,申请执行刘贺云、崔永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89928.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04月29日、05月06日和06月24日、08月13日、09月0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等单位有少量的存款;(2)有少量的网络资金;(3)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05月24日,本院向张成功、刘玉环夫妻所在村委调查,其家庭状况是:与儿子张书(树)友、儿媳袁亚丽、孙子张子默共同生活,有平房三间、厨房一间和院落一座,肇事货车报废,本人车祸致残,张树友在建房时被砸伤脊柱损伤瘫痪(提交有驻马店中心医院等单位医疗证明),失去全部生活能力,袁亚丽出走,孙子年幼由其夫妻照料,没有其他财产,靠吃低保收入生活。

3、本院委托上蔡县人民法院线下财产调查,没有查到张成功、刘玉环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对查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予以冻结,扣划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203.35元、网络资金1250.51元,合计1453.86元。

5、张成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经约谈已告知崔永祥夫妻,其表示不要求开具律师调查令,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投资、不动产),对查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扣划1453.86元(开具诉讼费)。查到的车辆不具查控价值,对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临柜查询,又进行了现场调查,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实现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1727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在本裁定送达后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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