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定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零柒伍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敖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珠海市南屏均昌船厂,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明森,该企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金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市琛龙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梁明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金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零柒伍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屏均昌船厂、珠海市琛龙船厂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以已与被告珠海零柒伍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9.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149.98元,由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