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家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王康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家利与被申请人王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康胜在银行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康胜在银行账户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