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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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永秀,女,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大通县。

被执行人:马韩英,女,撒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夏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永秀与被执行人夏志强、马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夏志强、马韩英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永秀货款47490元,被执行人夏志强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永秀货款14300元;被执行人夏志强、马韩英承担案件受理费672元。因被执行人夏志强、马韩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马永秀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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