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乳山市森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天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RBCAA5R。

经营者:李书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东风华冠小区4号楼2单元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R2L750B。

法定代表人:罗洪达,经理。

被告: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14号(1-25/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YG6N16T。

法定代表人:刘乃兴,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乳山市森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昌岱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森林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森林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乳山市森林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乳山市森林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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