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松,安徽齐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县乐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旧县镇凤凰路南侧(镇政府对面)七楼乐邦电梯公司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XFKAOK(1-1)。
法定代表人:李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俊、翟少华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乐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8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太和县乐邦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符合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交付的时间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8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俊、翟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