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代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春,隆回县周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姣,公民代理,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31号。
主要负责人:张桂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一峰,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代富与被告刘家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吴代富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撤回对被告刘家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代富撤回对被告刘家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吴代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吴代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苏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青
书记员康岂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