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严意相,男,1942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辛建,男,196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大成,男,1948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吕景忠,男,1947年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福兴,男,1940年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33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意相、辛建、马大成、吕景忠、王福兴因诉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意相、辛建、马大成、吕景忠、王福兴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意相、辛建、马大成、吕景忠、王福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意相、辛建、马大成、吕景忠、王福兴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