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MA2MUAWN3C。
法定代表人:翁剑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村人民法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缴诉讼费一案中,已于2021年7月7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资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因另案执行曾于2021年5月26日到徽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徽州区车管所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于2021年5月27日到徽州区岩寺镇富山村对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