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从春与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2执240号暂缓执行决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2执240号暂缓执行决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正文第一段文字补正为“申请执行人:陈从春,男,汉族。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裁定书、决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