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富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与二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