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永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黄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营销业务一部,住所在江苏省姜堰市姜堰大道379号。
负责人:许如宏。
审理经过
原告季永余与被告黄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营销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季永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季永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