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英杰,绰号老鬼,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无业。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英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畅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9日9时许,李云洋(已判刑)请卢旭(已判刑)为其联系购买冰毒,并将人民币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卢旭。卢旭通过秦亚鹏(已判刑)联系买家。秦亚鹏联系被告人汤英杰购买,被告人汤英杰应承后,卢旭将人民币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秦亚鹏,秦亚鹏当即将人民币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被告人汤英杰。当日18时许,卢旭、秦亚鹏驾车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赶到湖南省武冈市,秦亚鹏独自前去与汤英杰会面。被告人汤英杰将冰毒6克、麻古9颗交给了秦亚鹏,卢旭、秦亚鹏驱车返回铜仁。当晚,卢旭回到枫华小区,除之前卢旭与秦亚鹏、秦亚鹏与汤英杰共同吸食之外,卢旭又扣除冰毒1克、麻古1颗作为报酬,在其居住的楼下将剩下的冰毒4克多、麻古5颗交给了李云洋。2021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汤英杰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友尼宝酒店8517房间被当地警方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居民身份证,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移交接收证明,赣州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人员收押回执单,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登记表,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851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20)黔0626刑初238号及(2021)黔06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汤英杰及秦亚鹏、卢旭、李云洋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英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英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汤英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英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罪名、罪名、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英杰贩卖冰毒6克、麻古9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汤英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英杰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因危险驾驶犯罪判决宣告之前,其所犯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在其因贩卖毒品犯罪落网前已经执行完毕,故不实行并罚。被告人汤英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英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6月16日起执行至2023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