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兴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

负责人:许敬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晶,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俊,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经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新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万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强。

原审被告:张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审被告:吕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及原审被告辽宁先锋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高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经纬热力有限公司、李素敏、刘万达、张宇强、吕金祥、刘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113.00元,减半收取计107,056.5元,由上诉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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