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吴某,原告吴某、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吴某,原告吴某、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某2履行赡养义务,按年支付生活费及平摊之后的医疗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共生育五个孩子,两个儿子三个女儿,被告系长子,原告张某1常年卧病在床,一直由原告吴某照顾,二原告的所有生活花销及药品均由其余三个孩子平均承担,被告及张润霞均多年来对二原告不管不问,因原告张某1偏瘫摔下床,原告吴某到前院张某2家叫其回家照看父亲,被告夫妻对吴某进行辱骂且不回家照顾老人,二原告现已85岁高龄,要求被告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辩称,1.张某2已年近六十,外出打工谁都不要,只能靠责任田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而且家属患有肩周炎、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等病,也不能干活;2.张某2有两个儿子,没有闺女,都赶上高彩礼,为了给俩孩子娶媳妇,亲戚朋友的钱都借了,还有几万元没有还清,所以说已特别困难;3.父亲没有瘫痪在病还能溜达玩,被告也想伺候父母,可父母不相信被告,怕被告向父母要钱,不让被告进门,被告现表态,父母要是愿意,现在就到被告家去住;4.父亲前年住过一次院是老三张玉娥在医院伺候,张玉娥不让其他人去,花多少钱报销多少,我们都不知道,最后五兄妹每人出600元,说是连张玉娥伺候的钱都在600元之内,平时父母看病让凑钱,被告很积极没落下过;5.被告平时是赡养父母的,被告把粮食放在超市里,父母去拿馍,最近几年都是这样;6.母亲有国家给的养老的钱,父亲当过兵,以前是运城造纸厂的职工,有退休金,一年几万,在农村生活根本花不完,父母有存款。
原告举证 原告吴某、张某1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张菜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两个原告膝下有两个儿子三个女,现因长女张润霞,长子张某2不对两个老人进行赡养义务,多年不进二原告的门,对老人不管不问,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且二原告年老体弱多病,需要人在身边照顾,二原告无经济来源,希望被告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进行义务,照顾老人;二、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年龄已85高龄;三、政府出具的证明信,老年钱一年100元,养老保险一年1440元,这个钱连维持二原告的日常开销都不够,二原告体弱多病经常住院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药费,需要子女承担医药费,尽作为子女的义务;四、2021年5月8日体检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张某1为高血压患者,需要住院治疗。
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这不是张雪军写的,张雪军前几天刚说了她开证明不给她开,对于父母有病被告知道,有病看病,看病钱兄妹均摊,摊多少拿多少。
被告质证 被告张某2提交如下证据:一、2021年4月28日张元记的证明,证明:每年送给张元记的300斤麦子,已换成馍票母亲拿走;二、提交2019年5月12日的医药费证明,证明:母亲住院花费5917.6元,个人负担了2757.32元,被告兄妹5个一人承担了600元,钱交给了二姐姐张素霞;三、U盘一份,证明父亲在街上散步并不是卧床不起。原告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原告的三亩地在被告手里,张友坡手里一亩半地,张某2手里一亩半,每人一年给原告三百斤麦子,一共给原告600斤麦子。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确实住过院,但是被告没拿过钱,张某2喝了两口酒就走了,也未在医院进行照顾;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恰恰证明张某1体弱多病,身体行动不便,而被告作为亲生儿子,眼看着其妻子与父母吵架还大笑,对于第三段看到其父亲拄着拐杖,脚步极其不稳定的情况下,在胡同里走着,还用手机拍着视频还从父亲身边走过,不予理会视而不见,没有尽到一点做儿子的责任。
本院查明 依据本院所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吴某、张某1育有二子三女,长女张润霞、次女张素霞、长子张某2三女张玉娥、次子张友坡。原告的土地由二原告两个儿子耕种,每个儿子每年交给二原告小麦300斤,原告吴某于2019年4月29日在郓城县诚信医院住治疗8天,支付医药费5917.6元,统筹后个人负担2757.32元,被告及二原告的其他子女进行分摊。
另查明,原告张某1在郓城县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享受退役军人带病回乡优抚金650元,在郓城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每月领取养老金154.06元,原告吴某在郓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每月领取养老保险152元,二原告在郓城县每年每人领取80岁以上老年金100元。经查询,2021年菏泽市小麦最新实时价格为每斤1.34元。山东省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660元。诉讼中二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润霞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张某1现在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二原告五个子女均应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现有收入张某1650元×12+154.06元×12+100元+吴某152元×12+100元+小麦600斤×1.34元=12476.72元。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660元,二原告一年消费支出为25320元,尚有12843.28元不足人均消费,应由五子女共同支付赡养费,每人每年2568.66元。原告吴某、张某1年老多病,需住院治疗,要支付住院治疗费及其他费用,也应由原告吴某、张某1的五个子女均摊。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2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按年支付生活费及平摊之后的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张某12021年度的赡养费2568.66元;
二、被告张某2自2022年起,于每年的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吴某、张某1本年度的赡养费2568.66元,直至原告吴某、张某1终老;
三、原告吴某、张某1以后因病住院及其他非生活费用,被告张某2与原告吴某、张某1其他四个子女均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冉冉
书 记 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