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树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张新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树森与被告张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新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树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4日被告征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被告言明随要随还,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拒不给付。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辩称

张新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新顺在其村内建设内衣加工厂需要资金,向原告于树森、被告的妹夫鲁俊勇借款5万元。2020年4月3日于树森分两笔手机转账给被告妹夫鲁俊勇2万元。2020年4月4日,张新顺向于树森出具借款5万元的证明手续1份。被告张新顺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微信又向于树森借款2000元。后张新顺的妻子微信偿还于树森3000元,下欠于树森19000元,经于树森催要,张新顺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于树森提交的张新顺书写的证明1份及于树林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于树森出借给张新顺20000元,张新顺仍欠19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于树森要求张新顺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于树森要求张新顺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新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树森借款19000元;

二、驳回于树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新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