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江,女,汉族,住连云区。
被执行人:周浩,男,住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江与被执行人周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于2021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州区××路××××商场×号楼×××室××××室,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开发区新光路22号华东城B54号楼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22-1号楼1603室,均系轮候后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