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染料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执行费1279.92元。执行到位金额922.5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922.50元。执行过程中,除通过网络扣划的922.5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外,还于2021年6月25日及2021年7月27日以(2021)冀0130执2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保险。另外,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还有其他存款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无法实施扣划。除以上扣划的存款922.50元并缴纳执行费以及部分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保险外,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为减少扣划保险给其带来的损失,请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因暂未达成最终的执行和解协议,经电话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暂缓扣划被执行人保险并继续调解。已将被执行人魏某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翠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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