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董建平,男,1972年3月24日,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建平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董建平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63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李审非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