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建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3362832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生物科技园经二路西、纬二路侧。
法定代表人:陈启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吴建锋与被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9日,原告吴建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锋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建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建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