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法定代表人:薛勇,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宇,大流漂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窦瑞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李景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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