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洪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园春(系张洪福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赵兴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福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张洪福的委托代理人李园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兵010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伟 林
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何 明 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新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