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任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宗振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宗振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21年7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7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3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1年9月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结果: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宗振阳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结果: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