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孙思杰罚金一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19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相关罚金及罚没款。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思杰相关财产线索以查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孙思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反馈被执行人孙思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委托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思杰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孙思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委托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到孙思杰所居住的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龙虎村反馈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四、已向被执行人孙思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黔2731刑初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