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罗丽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沈亚鶄,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黎明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罗丽永、沈亚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罗丽永、沈亚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00元及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25538.00元(2019年10月21日之后利息按判决确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00元,剩余款项208538.00元、执行费3028.00元均尚未执结。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依法冻结;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为抵押物且本院已另案处置;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罗丽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芮荣昌 审判员  毛亚飞 审判员  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和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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