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丽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清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娟与被告吴清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丽娟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丽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丽娟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