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07652。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金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60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金连、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文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谭金连、高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981.61元、利息11375.72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日止)、此后利息滞纳金48655.54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39.59元(从2019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二、由被执行人谭金连、高峰承担案件受理费1253元、律师费970.75元、执行费1558.72元;以上费用共计172134.93元。因被执行人谭金连、高峰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金连、高峰银行存款172134.9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